(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建立符合技工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
(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技工院校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狠抓技工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对技工院校的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持续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宣讲并形成制度,扩大技工院校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