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
(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七)推进技工院校集团化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对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
四、坚持多元办学,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
(八)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各类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学校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可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可按教学时数或学分数折合成全日制学生,计入学校在校生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成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要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五、强化内涵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家庭服务等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