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时间:2016-10-21 12:52:27 来源: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证书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省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方案,编制本地区通用工种和本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统一编号。
第三十条 证书验印:
(一)在鉴定考核机构处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二)在发证机关处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三)在证书照片下角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