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04 09:48:42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审计工作特点的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组织全国统一的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实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注重对审计知识和能力的考查,对必要的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知识进行考查。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审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审计系列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严格评估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价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规定备案。

4.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理论成果等要求。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审计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职称制度与审计高端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对取得审计专业学位人员,探索在审计职称评价中免予考查相应专业知识。探索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法律等职业资格考试相近科目互认互免,促进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2. 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审计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 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注重体现审计公信力。自主评审单位要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自我约束,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自主评审工作、责令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2. 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参评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事评审工作资格,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优化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开展职称申报、公示、证书查询验证等一站式服务。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有序推进改革

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审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审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改革,提升审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军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