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16号)(以下简称大赛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按照大赛通知要求,做好技术工作,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安全。
第二条 办赛原则
(一)绿色安全
秉持绿色、环保、节俭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赛事可持续发展。将安全理念贯穿场馆搭建、竞赛实施、服务保障全过程,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赛事安全平稳有序。
(二)公平公正
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和我国实际,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技术规则等文件,加强全过程监督,确保竞赛活动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开放共享
坚持开放办赛,将竞赛与交流研讨、技能展演等活动深度融合,推动各行业、各地区广泛开展技能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赛事影响力,构建融合融通、资源共享的社会环境。
(四)智慧高效
构建智慧、集约、高效的竞赛运营体系,创新优化竞赛组织模式,增强比赛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搭建“多元协同、数智赋能”信息平台,实现精准快速指挥运转,共创智能高效的竞赛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提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人选;组织编制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和命题;指导协调执委会组织实施技术工作对接、赛前培训、技术赛务保障;指导协调执委会或根据职责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工作问题。
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仲裁委),负责赛事组织实施监督、争议仲裁和违规处理。
组委会聘请思想道德素质高、有意愿、有精力且熟悉竞赛工作的技术及管理专家加入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参与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和督导及仲裁等工作。
第四条 执委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赛事各项工作,组织编制竞赛手册和各项目赛务手册等。执委会办公室赛务技术部(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务技术部)承担大赛各项技术工作具体落实与实施;负责大赛各项目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对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进行统筹管理;组织技术工作对接、赛前培训;组织落实各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运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竞赛报名和成绩录入工作,提供系统使用环境;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项目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按照评判标准检测并出具独立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检测。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五条 裁判人员
包括各项目裁判组全体成员。
(一)基本条件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证;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3.具备良好的本专业(职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4.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技能类竞赛项目优先考虑具有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经历者。专业技术类竞赛项目优先考虑具有工程技术类比赛工作经历者。
5.在往届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记录的裁判人员不得参与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工作。
(二)产生
1.裁判长建议人选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统一组织产生。
2.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选择部分项目设置裁判长助理(每个项目1名),裁判长助理建议人选由技术工作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产生。
3.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名单由组委会秘书处审核公布。
4.裁判员由各参赛代表团按参加的项目,每个项目推荐1人。
(三)工作职责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编制;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及安全,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组织做好本项目赛前培训及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点评和技术总结。
2.裁判长助理。协助裁判长做好本项目各项技术工作。在裁判长无法履行职责时,承担裁判长职责。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告知所在参赛代表团;按照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得组织或参与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评审、培训、竞赛、咨询等活动;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控股、参股企业成为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单位的,不得担任裁判长或裁判长助理;不得利用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头衔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大赛公平公正,本人直系亲属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各相关技术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2.裁判员。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公平公正执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在各相关技术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五)管理
按照组委会要求,执委会具体负责对裁判人员的日常管理:
1.赛前培训。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前期准备期间,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受理各项目(含设备设施供应单位)的培训申请,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各项目对裁判人员公平公正开展培训,培训应包括大赛期间风险防范相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参加赛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执裁工作。培训结束后,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将培训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
2.评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裁判员、场地经理等人员通过线上方式,实名对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均需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评估表》(附件1)。该评估表应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作为对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
同时,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根据本项目裁判员赛前及比赛期间工作表现,通过线上方式分别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员工作评估表》(附件2)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为后续职业技能竞赛专家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联络员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
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设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各1名。
1.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本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施设备操作规范。具有本项目(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积极配合裁判长落实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服务意识。具有本项目竞赛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职责。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落实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参与场地规划并进行布置,参与本项目赛务手册编制,配合裁判长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保障等工作。
场地经理助理根据场地经理工作安排,负责协助场地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3.要求。场地经理及场地经理助理应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在竞赛期间,场地经理及场地经理助理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场地经理须严格落实本项目裁判长提出的技术工作要求。
(二)联络员
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有赛事管理经验的人员优先。在裁判员报名完成后协助裁判长及时开展本项目技术研讨、培训,并做好点名、记录等工作,交由执委会存档备查。
(三)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包括由执委会为各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录分员(每项目2—3名)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按照本规则规定和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竞赛保障工作。
(四)管理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的遴选、培训及工作评估,由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制定相应办法并具体实施管理。
第七条 领队
各参赛代表团安排1名本地区人社部门(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本参赛代表团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代表团各参赛项目裁判员参与执裁工作;组织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代表团的安全责任(各参赛项目有竞赛操作安全规程的规定除外)并落实卫生健康等工作要求;代表本参赛代表团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代表团的正当权益。领队可配备领队助理2名(超过100个参赛项目可配3名),领队助理由本地区人社部门(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领队做好本参赛代表团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签署《遵守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为维护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遵守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3),凡未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的,不得从事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相关工作。
(一)裁判人员
各项目裁判长、裁判长助理及裁判员确定后,由执委会分别组织各项目裁判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名单确定后,由执委会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三)领队及参赛选手
各参赛代表团领队及参赛选手抵达赛场后,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各类人员签署的《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由执委会存档备查,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